【dona.hong】評論
一. 先判斷: 懲戒處分--先去A, D B)懲戒訴訟--沒有這一個--去B二. 理由: 訴願前置主義(提撤銷,課予義務訴訟前,須先經訴願) 的例外: 釋295 專技人員之懲戒處分=行政處分 公, 教, 會之覆審= 訴願 因此會計師對覆審的決議不服(=對訴願決定不服) 直接提--行政訴訟
【小苑仔】評論
大法官 釋字第295號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Wei】評論
若是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判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