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od Lin】評論
請問D錯誤再那裡?謝謝!
【小苑仔】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37條 《締結雙務契約之要件》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A)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B)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C)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D)。 行政程序法 第93條 《附款之容許性與種類》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