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0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 條之規定,「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稱為? 
(A)職等  
(B)職務  
(C)職系  
(D)職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
統計:A(170),B(37),C(6),D(2),E(0)

用户評論

小苑仔】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 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