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將文書置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係屬於下列何者?
(A)一般送達
(B)留置送達
(C)寄存送達
(D)補充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1834
統計:A(15),B(193),C(672),D(75),E(0)

用户評論

玫瑰紫】評論

補充---不獲會晤....交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留置---無正當理拒絕...

陳仕賢】評論

不獲會晤應受  這是什麼意思??

Ingrid Gong】評論

斷句應該是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就是沒見到應受送達人的意思

韌陞郎】評論

行政程序法71第1項=補充送達行政程序法71第3項=留置送達行政程序法74=寄存送達行政程序法78=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