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評論
關於(B)選項→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396號判決:按行政訴訟法立法時顧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與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區分困難,乃訂定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規定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另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包括存在或不存在) 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此乃確認訴訟之補充性,但並未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亦適用之;當解釋為確認訴訟之補充性,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適用之 (參照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3條第2項規定) ;則撤銷訴訟...
【Show Ayu】評論
無效的行政處分還是一個行政處分,就算無效還是要處理他,訴願行政訴訟或確認
【Norman Huang】評論
A選項-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故對無效VA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亦可提起撤銷訴訟。和B選項-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396號判決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得以預備合併之方式為訴之聲明互為確認訴訟補充性內容的呼應。
【阿答力】評論
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