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 Fong Lee】評論
教育基本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第 2 條(第一項)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第 8 條(第二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第 15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