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 Hsieh】評論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 8 條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三、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今年必上】評論
【Yu-chiao Lee】評論
注意!!師資培育法 106年有修正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