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urus5240】評論
民法225條第一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因強震滅失」乃天然災害,事前無預見可能性。我想應該符合條文所謂的「不可歸責事由」!如有錯誤請指教,謝謝。
【唐唐】評論
6.甲同意出售A畫給乙後,第二天又將該畫出售給丙並交付之。此三人之法律關係為何?(A)乙因承購在先,可向丙請求交畫(B)乙因承購在先,可向丙主張侵害債權之損害賠償(C)丙得向乙主張自己為善意第三人,故善意取得該畫所有權(D)乙僅得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唐唐】評論
38.甲將A地出售並交負於乙之後,又將同地出售於丙並辦舉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丙可主張乙是無權占有(B)乙可聲請法院撤銷甲、丙間之詐害行為(C)乙可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甲損害賠償(D)如丙係故意乙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乙,乃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唐唐】評論
39 甲有 A 地一筆,先賣給乙並已完成交付,但未經登記;之後,甲又把同筆 A 地再賣給丙,已完成登記, 但未完成交付,試問: (A)丙可以主張甲乙之間買賣契約無效 (B)乙可以主張甲丙之間買賣契約無效 (C)丙為真正所有權人,可向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乙為真正所有權人,可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