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urus5240】評論
民法225條第一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因強震滅失」乃天然災害,事前無預見可能性。我想應該符合條文所謂的「不可歸責事由」!如有錯誤請指教,謝謝。
【唐唐】評論
6.甲同意出售A畫給乙後,第二天又將該畫出售給丙並交付之。此三人之法律關係為何?(A)乙因承購在先,可向丙請求交畫(B)乙因承購在先,可向丙主張侵害債權之損害賠償(C)丙得向乙主張自己為善意第三人,故善意取得該畫所有權(D)乙僅得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