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aurus5240】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4 甲以價金 2 百萬元出售清朝青花瓷花瓶一只於乙,然花瓶在交付前一日,因強震滅失。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請求甲交付花瓶 (B)乙得請求損害賠償(C)甲得請求乙補償損害

【評論內容】民法225條第一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因強震滅失」乃天然災害,事前無預見可能性。我想應該符合條文所謂的「不可歸責事由」!如有錯誤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