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唐】評論
2 關於社會福利政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認為: (A)福利給付,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B)雖無法律依據,人民對國家仍有給付請求權 (C)相同職位與身分者,其享有之福利應相同 (D)弱勢者所享有之權利,可以繼承
【失敗不是世界末日,放棄才是】評論
釋字第 485 號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尚非不得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同條例興建之住宅及領取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優惠,就自備款部分得辦理優惠利率貸款,對有照顧必要之原眷戶提供適當之扶助,其立法意旨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尚無牴觸。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