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 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時,由誰擔任監護人?(A)法院依職權選定之人 (B)受監護宣告人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C)親屬會議選定之人 (D)依法定順位之親屬
【評論內容】
民法第1111條 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評論主題】16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丙與丁女結婚,育有一女戊,戊已成年。甲男現已 75 歲,不能維持生活,甲得先向何人請求扶養?(A)乙、丙、丁 (B)乙、丙 (C)丙、丁 (D)丙、戊
【評論內容】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兒子丙優先於孫女戊
民法第1116-1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