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者非屬於共同訴訟?
(A)原告甲訴請被告丙賠償損害
(B)原告甲訴請被告丙、丁賠償損害
(C)原告甲、乙訴請被告丙賠償損害
(D)原告甲、乙訴請被告丙、丁賠償損害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8308
統計:A(3903),B(84),C(222),D(88),E(0)

用户評論

Liz Tseng】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53條 共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3條:「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珍會聊天,快點練習!】評論

都共同了…告人二個或被告二人,起馬要三個人吧..A秒答

Eason】評論

老實說 有時候真的簡單到會懷疑自己是不是哪裡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