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ria】評論
民法 第 430 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我是小安】評論
1. 民法 430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1)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2)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 【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 - 償還其費用 或 - 於租金中扣除之
【Liu MinGin】評論
房客甲要先不斷地盧,若房東乙仍毫無反應,則甲才能開始動作。(事實上這麼做,房子就漏水到無法使用的地步了.....)
【106司特上榜】評論
感覺答案D有些瑕疵定相當"期限"意思是給"一段時間""定期"我的解讀是一直一直請求但法律並非叫你要一直盧,而是你已經盡了告知義務,並且給予相當之時間,對方仍擺爛不理會時即自己叫人來處理。但C的未立即修繕則是滿明顯可判別的錯誤,修繕程序一定是需要時間的(聯絡、到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