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被告於下列何種情形,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 (A)假釋中犯傷害罪 (假釋中更犯罪,得駁回)(B)緩刑中犯竊盜罪 (刑訴101條預防性羈押,得駁回)(C)產後 3 月犯詐欺罪 (不得駁回是懷5生2,生3得駁回)(D)癌末犯強盜罪(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不得駁回)刑訴114條(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得駁回)。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刑訴101條之1(預防...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感謝解釋辨別: )
【幫按讚】評論
不客氣^^
【snoopy75smb】評論
(A)假釋中犯傷害罪(X;得覊押。假釋中更犯罪。)(B)緩刑中犯竊盜罪(X;得覊押。預防性覊押)(C)產後 3 月犯詐欺罪(X;得覊押。懷孕滿五月,産後未滿二月,方不得覊押)(D)癌末犯強盜罪(O;不得覊押。須保外治療才得痊癒。另最重本刑三年以或專科罰金,原則不得覊押。例外為累犯、常業犯、慣犯、假釋中更犯罪及預防性覊押)易科罰金要件之一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