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非)公務員甲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乙登載不實=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論甲是否為公務員公務員甲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乙登載不實=甲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冷瘋】評論
B錯,但不是樓上說的那樣...【明知】是對犯罪的人(甲)的成立要件,跟那個無辜的公務員(乙)沒關係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身分犯,不是公務員無法犯此條文若要成立間接犯例如公務員A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B登載不實
【Niquee Lu】評論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罰未遂順便看一下這題48 甲對公務員乙提供錯誤資料,請求乙登載於公文書上,惟乙發現此錯誤,故拒絕登載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A)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未遂罪 (C)甲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未遂罪之間接正犯 (D)甲不成立犯罪 /item-48+%E7%94%B2%E5%B0%8D%E5%85%AC%E5%8B%99%E5%93%A1%E4%B9%99%E6%8F%90%E4%BE%9B%E9%8C%AF%E8%AA%A4%E8%B3%87%E6%96%99%EF%BC%8C%E8%AB%8B%E6%B1%82%E4%B9%99%E7%99%BB%E8%BC%89%E6%96%BC%E5%85%AC%E6%96%87%E6%9B%B8%E4%B8%8A%EF%BC%8C%E6%83%9F%E4%B9%99%E7%99%BC%E7%8F%BE%E6%AD%A4%E9%8C%AF%E8%AA%A4%EF%BC%8C%E6%95%85%E6%8B%92%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