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甲於警詢時自白其販賣毒品予乙之犯行,於審判中抗辯其於警詢所為自白,不具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如詢問警員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就詢問經過全程連續錄音,而係於警詢筆錄製作完成後,再由甲照唸警詢筆錄內容予以錄音,則甲於警詢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並無例外情形
(B)如詢問警員告訴甲有關警方已經取得甲、乙以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毒品過程之通訊監察錄音之不實事項,甲因認否認犯行將不利於己而為自白,則甲於警詢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並無例外情形
(C)如詢問警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有關不得於夜間詢問之規定,則甲於警詢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並無例外情形
(D)如詢問員警對逮捕到案之甲未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則甲於警詢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並無例外情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64706
統計:A(36),B(62),C(15),D(25),E(0)

用户評論

【用戶】a0958197599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選項在158-2找得到???A選項應該是適用100-1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n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A選項我也找不到適用的法條,158-2只針對障礙事由、夜詢及權利告知,難道這在實務上是可以被允許的???

【用戶】helen5429li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未依照100-1的規定為程序上瑕疵,是否有證據能力根據158-4個案權衡,而非無例外情況可能是這樣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