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有關合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B)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C)各合夥人之權利及於合夥財產之全部
(D)合夥財產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合夥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4676
統計:A(5),B(6),C(20),D(91),E(0)

用户評論

【用戶】Koko Koko

【年級】

【評論內容】667A668B

【用戶】Villa Y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828 條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第1項參照)。(B)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民法第668條參照)(C)呈上所述,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827條第項參照),亦即合夥人之權利,即於合夥財產之全部。(D)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物,對其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第3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