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 甲向地檢署檢察官告訴乙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嫌,如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甲得如何救濟?如甲聲請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駁回其再議,甲得如何救濟?如甲聲請法院交付審判,甲可否提出新證據以供法院調查?如法院裁定駁回甲的聲請交付審判,甲得如何救濟?依目前實務上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得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具狀聲請再議
(B)高檢署檢察長認為甲聲請再議為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時,甲得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C)高檢署檢察長認為甲聲請再議為不合法而以公函通知駁回再議時,甲得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D)甲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不得再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請求法院調查
(E)甲聲請法院交付審判,經法院裁定駁回時,甲仍得抗告救濟之

參考答案

答案:B,D
難度:非常困難0.142857
統計:A(15),B(27),C(6),D(12),E(12)

用户評論

【用戶】Astrid.H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試卷答案有E選項,答案卻無

【用戶】h810925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7日內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C)258-1:告訴人不服前條(再議)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再議無理由遭駁回=合法的發動要件再議不合法遭駁回=不合法、啥都沒有(D)偵查階段,有新事實、新證據=再行起訴260: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還沒進法院之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