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債權本身並未消滅,故擔保該債權之抵押權,不會隨之同時消滅
(B)甲承攬乙之工程一件,約定建築材料由甲提供,契約總價金為 5 億元,則甲對乙之價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C)甲有未辦理登記之房屋一棟,乙無權占有達 15 年以上時,即使甲向乙請求返還房屋,乙得拒絕返還
(D)利息請求權之效滅時效為 5 年,如設有抵押權為擔保,且經登記,則於罹於時效後之 5 年內,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24324
統計:A(22),B(41),C(87),D(84),E(0)

用户評論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B,D,修改為D

【用戶】h810925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D--X145II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n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n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n適用之。

【用戶】Vaun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O(A)§307反面解釋擔保為債之從權利。債權人仍得依§145I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O(B)建築材料由甲提供,為§490單純承攬O(C)§767+§125物上請求權時效15年X(D)145II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