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的非公開發行公司,甲、乙、丙為公司之董事,其中甲為董事長,丁為公司監察人,戊則為公司總經理。依公司法之規定,甲、乙、丙、丁、戊五人中那幾位負有競業禁止之義務?
(A)甲乙丙
(B)甲乙丙丁
(C)甲乙丙戊
(D)甲乙丙丁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963
統計:A(3),B(2),C(51),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v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 (經理人競業之禁止 )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五十四條 (競業之限制 )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  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       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第一百二十條 (兩合公司競業禁止責任之免除 )  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