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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 (經理人競業之禁止 )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五十四條 (競業之限制 )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 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 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第一百二十條 (兩合公司競業禁止責任之免除 ) 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