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3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人壽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保險契約無自殺給付條款,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B

【評論內容】第一百零九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評論主題】20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B)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C)保險契約當事人之

【評論內容】第六十九條 (未來事項特約條款之效力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評論主題】17 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依據保險法稱之為:(A)保險業務員 (B)保險代理人 (C)保險經紀人 (D)保險公證人

【評論內容】第九條 (保險經紀人之意義 )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評論主題】15 以下何者不屬於現行公司法下監察人之權限?(A)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B)董事與公司交易時,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C)為公司選任簽證會計師(D)可隨時調查公司財務業務情況,發現董事會違法

【評論內容】第二百二十條 (監察召集股東會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第二百二十三條 (監察人代表公司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評論主題】14 A 公司係依美國法設立之公司,其主要股東為德國某知名集團企業,並由德籍人士擔任董事長,營業據點普及全世界,主營業所設於日本,經營電腦週邊產品之銷售業務。其營運團隊打算將版圖擴張至臺灣,於臺灣銷售

【評論內容】第三百七十一條 (外國公司之認許 )  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  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評論主題】13 A 公司持有 B 公司及 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90%,且 B 公司及 C 公司之董事全部為 A 公司之代表人,A 公司董事會經全體董事同意作成如下決議:指示 B 公司及 C 公司之

【評論內容】(A)(B)第369之4第1、2項第三百六十九條 之四 (賠償責任 )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        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C)

【評論主題】9 甲為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以下關於其股份設質的描述,何者正確?(A)甲選任時持股 1 萬股,任期中買進 1 萬股,設質 2 萬股,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為 1 萬 5 千股(B)甲選任時並未

【評論內容】第一百九十七條 之一  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

【評論主題】8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係一家實收資本額 3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甲、乙、丙、丁、戊 5 人為 X 公司之董事,其中甲為該公司董事長。丙於擔任董事期間轉讓其持有 X 公司股份超過選

【評論內容】(B)董事當然解任:第192條準用30條、(第197條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第三十條 (經理人之消極資格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A)(D)第205條第二百零五條 (董事之代理 )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

【評論主題】6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股東甲、乙、丙、丁四人,以下敘述何者正確?(A) A 公司若欲與 B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依法不得以 A 公司作為存續公司(B) A 公司欲強化公司治理,得經股東之合

【評論內容】第三百十六條 之一 (公司合併其存續及新設公司之限制 )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評論主題】5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的非公開發行公司,甲、乙、丙為公司之董事,其中甲為董事長,丁為公司監察人,戊則為公司總經理。依公司法之規定,甲、乙、丙、丁、戊五人中那幾位負有競業禁止之義務?(A

【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 (經理人競業之禁止 )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五十四條 (競業之限制 )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  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       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第一百二十條 (兩合公司競業禁止責任之免除 )  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為...

【評論主題】2 A 股份有限公司於董事會中討論公司至越南設廠的議案,由於該議案為公司董事長甲一手主導,其他董事基於對甲之信賴,僅短短聽取 1 分鐘的簡報未經討論即通過該越南設廠案,惟董事乙表示異議並載明於會議紀錄

【評論內容】第二十三條 (負責人應負違反及損害賠償之責 )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        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       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       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第一百九十三條 (董事之責任 )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       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評論主題】2 戶籍地在臺中之甲與乙結婚後,便搬入設籍於臺北之乙家中,並在臺北工作。經 18 年後,甲與乙所生之丙到臺南就讀大學,並在臺南市租屋居住。下列有關住所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住所為臺中 (B)乙之

【評論內容】第二十條 (住所之設定 )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評論主題】13 對尊親屬犯罪,法定刑有加重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A)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C)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 (D)侮辱、誹謗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評論內容】(A)第一百七十條 (加重誣告罪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5 甲見乙受飆車族追打,倉惶逃命,為救其脫離危險,乃將乙拖入暗巷內隱蔽,乙因而腳部挫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救乙之行為,雖乙受傷,係屬正當防衛之行為,不罰(B)甲救乙之行為,雖乙受傷,但係屬於

【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難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 甲購得改造之手槍一把,為試手槍之功能,朝路過之機車騎士開槍,擊中 A 胸部,A 中槍送醫不治死亡,就甲射擊路人之試槍行為(持有改造手槍部分除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未有

【評論內容】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評論主題】1 依民法規定,關於社團總會之召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董事召集之,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之同意(B)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不經其他監察人同意,單獨召集之(C)全體社

【評論內容】第二十七條 (法人之機關 )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評論主題】1 甲乙丙丁 4 人為經營商業成立公司,4 人先簽訂股東協議書,其中有如下條款:「甲乙分別出資新臺幣一佰萬元,丙丁分別出資新臺幣 50 萬元,甲丙丁有相同表決權利,乙無表決權;股東並依出資對公司負其責

【評論內容】(B)第一百零二條  1項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C)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第一百七十九條 (表決權之計算 )                        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

【評論主題】1 依民法規定,關於社團總會之召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董事召集之,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之同意(B)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不經其他監察人同意,單獨召集之(C)全體社

【評論內容】第五十一條 (社團總會之召集 )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評論主題】甲欲槍殺 A,槍法不準誤射 A 身旁的 B,B 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B)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C)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

【評論內容】第五十五條 (想像競合犯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