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甲購得改造之手槍一把,為試手槍之功能,朝路過之機車騎士開槍,擊中 A 胸部,A 中槍送醫不治死亡,就甲射擊路人之試槍行為(持有改造手槍部分除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試槍行為雖難認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但仍有殺人之間接故意,甲試槍行為與 A 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論以殺人既遂罪
(B)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雖未有確信,而試槍行為造成路人死亡,已在其能預見範圍,惟射中 A 並導致 A 死亡,純係偶然事件,甲試槍行為與 A 之死亡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應論以殺人未遂罪
(C)甲對於改造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試槍行為並非意在殺人,所為致 A 死亡,係偶然事件,因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D)甲射擊路人之試槍行為,未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亦未具有傷害之故意,所為致 A 死亡,不構成任何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7597
統計:A(479),B(20),C(115),D(2),E(0)

用户評論

【用戶】v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