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評論
A 鑑定留置,法官絶對保留,只有法官可簽發。C 203-1 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末逾24小時者,不在此限。
【snoopy75smb】評論
(A)鑑定留置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X;僅有法官得簽名)(B)對於鑑定留置,依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但書、第 416 條第 1 項之規定,被告得分別情形,提起抗告或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O)(C)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不論期間長短或被告是否經拘提、逮捕到場,均應用鑑定留置票(X;未逾二十四小時,得不用)(D)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裁定縮短,但不得延長(X;亦得延長)刑事訴訟法 第 203 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刑事訴訟法 第 203-1 條前條第三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