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因為錯的是B、D選項,所以僅就其解析:(B)→對,實務認不論是法定代理人、配偶跟父母甚至辯護人,上訴期間都是以被告收到判決翌日起算。(D)→錯,僅直接向獄所長官提出者無庸加計在途期間,但以「郵務」方式仍須加計在途期間。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506 號 刑事第三百四十五條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之被告法定代理人,縱未收受判決書之送達,其上訴期間,仍應自被告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第 66 條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 05283 號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不論監所是否在法院所在地,均不應加計在途期間
【snoopy75smb】評論
(D)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之羈押中之被告,以郵務送達之方式提出上訴書狀時,無庸加計在途期間 (X;要加計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