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下列敘述,依實務上之見解,何者錯誤?
(A)關於不變期間之計算,當事人郵遞上訴或抗告等書狀者,應以書狀到達法院之日,為提出於法院之日
(B)依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未收到判決書之送達,其上訴期間,自被告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
(C)在法定上訴期間內以書狀聲明上訴,縱未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亦為合法
(D)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之羈押中之被告,以郵務送達之方式提出上訴書狀時,無庸加計在途期間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875
統計:A(39),B(20),C(54),D(150),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因為錯的是B、D選項,所以僅就其解析:(B)→對,實務認不論是法定代理人、配偶跟父母甚至辯護人,上訴期間都是以被告收到判決翌日起算。(D)→錯,僅直接向獄所長官提出者無庸加計在途期間,但以「郵務」方式仍須加計在途期間。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506 號 刑事第三百四十五條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之被告法定代理人,縱未收受判決書之送達,其上訴期間,仍應自被告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第 66 條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 05283 號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不論監所是否在法院所在地,均不應加計在途期間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D)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之羈押中之被告,以郵務送達之方式提出上訴書狀時,無庸加計在途期間 (X;要加計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