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經第二審判決論以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處有期徒刑 10 年,第二審判決書於民國 102 年 1 月 5日依址送達,由甲親自收受。至同年 2 月 10 日,甲始思及此事,具狀向第二審法院表明不服並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於同年 2 月 28 日將卷證移送最高法院,甲於同年 3 月 1 日死亡。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A)諭知原判決撤銷,本件公訴不受理
(B)上訴不合法,諭知上訴駁回
(C)諭知原判決撤銷,發回第二審法院
(D)以被告已死亡為由,逕行簽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5344
統計:A(46),B(110),C(13),D(32),E(0)

用户評論

【用戶】Redmushroom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349為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故甲之上訴期限應為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