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檢察官起訴甲涉嫌與乙共同強盜財物,於審判中,甲聲請傳喚共犯乙及甲之配偶丙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乙於行交互詰問前,即表示其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之規定,拒絕證言,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予准許
(B)丙於行交互詰問前,即表示其現為甲之配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拒絕證言,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予准許
(C)倘乙與甲共同強盜財物已經另案判決有罪確定,乙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之規定,拒絕證言,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予准許
(D)乙於行主詰問時,已陳述其如何與甲共同強盜財物情節,其於行反詰問時,則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之規定,拒絕證言,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予准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4416
統計:A(38),B(135),C(8),D(6),E(0)

用户評論

【用戶】Astrid.H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0四號:「依文義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得拒絕證言者,係以因證人之陳述,致其自己或其他親屬等關係之人『恐』有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始得拒絕證言。即僅限於該刑事追訴或處罰尚未開始或尚未確定者,始有適用如其陳述並無受刑事追訴或處罰,或其刑事追訴或處罰已經確定者,即無該條規定適用餘地,自不得拒絕證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四六號:「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定有明文。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旨在免除證人因陳述而自入於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而陷於困境。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