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 下列何種由法官參與職務外公益活動之行為,得不加以禁止?
(A)法官應公益團體邀請演講,接受主辦單位發放相當之演講費與紀念品
(B)法官兼任某宗教團體理監事,以自己名義向認識之銀行或企業募款
(C)法官參與某非營利團體,擔任無償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
(D)法官容許在某公益活動中,主辦單位以其名義號召募款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0058
統計:A(109),B(2),C(42),D(3),E(0)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法官倫理規範第十八條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第二十條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之。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及申報程序,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