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甲侵入乙家竊取乙所有之金、銀碗各一只,乙事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因乙未發覺金碗被竊,檢察官偵辦甲犯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銀碗加重竊盜罪,嗣後因甲與乙和解,檢察官要求甲返還銀碗,並捐款 3 萬元予公益機構後,對甲為二年之緩起訴處分。一年後,乙才發現金碗也被竊。對於乙之訴訟上權利,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本案之緩起訴處分業已實質確定
(B)乙向檢察官提出金碗部分之告訴,檢察官偵查後得就金碗竊盜部分逕行起訴
(C)若甲拒絕返還金碗,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甲之緩起訴處分
(D)若乙於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三年後才發現金碗被竊,檢察官不得再行起訴,並無例外代號:1301頁次:12-7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8756
統計:A(9),B(81),C(52),D(24),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on Kuo

【年級】

【評論內容】§260本文反面解釋,緩起訴未期滿、未被撤銷得再起訴乙嗣後發現金碗被竊,符合§260一款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轉貼某補習班解答:A 緩起訴期間是二年,還沒到。B 考 94 台非 215,「是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訴期間內,其效力未定,倘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C 緩起訴條件是返還銀碗。 D 260規定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