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被告甲涉嫌與友人乙共飲啤酒,置自己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駕駛自小客車載送友人乙返家途中,為警攔檢查獲。甲冒用乙之身分證件應訊,警察及檢察官訊問後均未發覺,偵查終結,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判決有罪確定後始發現甲冒名之情形。依實務見解,對於此項冒名之有罪確定判決應如何救濟?
(A)得以裁定方式更正
(B)應依非常上訴糾正違法判決
(C)應依再審糾正錯誤判決
(D)應由乙提起上訴,糾正錯誤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2823
統計:A(103),B(28),C(27),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此涉及傳統爭點「冒名判決」,實務認採裁定更正即可。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 645 號甲犯竊盜罪,為警當場逮捕,竟冒名乙應訊,經移送檢察官後予以收押,     嗣經起訴,審判均始終冒名,檢察官以乙之姓名起訴,法院亦以乙之姓名     判決,迨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時方發覺冒名之事,此時應如何補救。裁定更正姓名:因甲始終在押,檢察官及法院之刑罰權對象始終無        誤,姓名僅係其人之識別而已,僅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其姓名即可。        甲偽造署押之犯行則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