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1834 號 刑事判決 裁判要旨:保安處分雖為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惟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為內容,其所形成之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實與刑罰同。從而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關於拘束身體自由之保安處分,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所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因此,第一審判決未諭知強制工作者,除因其判決適用法條不當;或第二審所認定連續犯之次數已有增加而撤銷之者外,倘第二審法院逕予諭知強制工作,即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所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意旨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