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見六歲女童在公園內玩耍,乃趨前與之說話,並給予糖果一包後,將之抱在身上坐於公園椅子上。隨後,又將女童裙子掀開將右手伸入女童內褲內,女童並未反抗。在二十公尺外冷眼旁觀的四十歲婦女,乃大聲斥喝:「你要幹什麼?」甲見有人出聲,在驚慌之餘放下女童迅速離開座椅,但婦人仍吆喝路人將甲圍捕送警法辦。甲在警局坦承,原想以手指插入女童性器內,但因被人發現沒有成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實務見解,甲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B)甲若被處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其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C)甲在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治療後,經評估仍有再犯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者,得施以強制治療
(D)甲之行為可另處以刑法第 234 條之公然猥褻罪代號:1301頁次:12-4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4213
統計:A(9),B(26),C(12),D(121),E(0)

用户評論

【用戶】大米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n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n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n四、以藥劑犯之者。n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n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n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n八、攜帶兇器犯之者。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台灣因前幾年(好像99年還100年)有個女童(記得是很小,不到7歲)強姦案,因法官說無積極證據顯示女童對於該性行為表示不願意,所以用227條的與幼女性交罪(合意)定罪,而非用較重之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非合意+幼女),該判決讓平民輿論一片嘩然(法界倒是還好,畢竟,罪刑法定嘛,白紙黑字囉),平民認為女童不懂性交意義也不知道該如何抗拒。為了平息民怨,便出現了一個司法會議決議將不滿7歲之幼女性交,一律列為非合意性交,所以只要碰了不滿7歲的小妹,一律構成加重強制性交(非合意+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