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 假設一個劣等財的價格上升。下列何者正確?(A)替代效果及所得效果都會使此物品的消費量增加 (B)替代效果及所得效果都會使此物品的消費量減少 (C)替代效果會使此物品的消費量增加,但所得效果會使此物

【評論內容】假設一個劣等財(X)的價格上升SE:X的價格上升,量減少IE:X的價格上升,實質所得相對減少,X為劣等財,量增加

【評論主題】37. ________ comes first may have enough time to do this experiment.(A) Whenever (B) Whoever (C) No

【評論內容】No matter 的用法是「no matter + 疑問詞 + 主詞 + 動詞」,後面一定會接疑問詞 when, where, who, what, whether, how 等等,接著再接主詞和動詞喔。例子:No matter what I do, I just can’t lose any weight.(無論我做什麼,我就是無法減輕任何體重。)節自https://www.hopenglish.com/how-to-use-no-matter

【評論主題】10. Firefighters use a fire _______ in the street in order to put out fires.(A) hydrant (B) hyperten

【評論內容】hydrant                     消火栓        hypertension                高血壓hydrogen                    氫hysteria                    歇斯底里

【評論主題】18.下列何者不是刑法上的保安處分?(A)強制工作 (B)強制隔離(C)強制治療 (D)感化教育

【評論內容】

驅感監保禁工療 (驅趕煎包進工寮)

【評論主題】30. 下列權利性質何者屬於「形成權」?(A)物之瑕疵價金減少請求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C)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

【評論內容】

名為請求權,實為形成權

1.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2.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所生價金減少請求權

3.裁判離婚請求權

4.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評論主題】25 下列那一項憲法規定或原則,並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指明的修憲界限?(A)國民主權原則(B)保障人民權利之規定(C)權力分立原則(D)增修條文前言有關「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等文字

【評論內容】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

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評論主題】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之 1 規定,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何種處罰?(A)罰鍰 (B)勒令歇業 (C)停止營業 (D)公布名稱

【評論內容】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28 以下關於自首的描述,何者正確?(A)犯罪事實雖已發覺,但犯罪人是誰,偵查機關尚不知悉,如犯罪人向警察自承犯其罪,仍符合自首之要件(B)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者,法官判決時必須減輕其刑(C)自首必須

【評論內容】

壹、自首之意義: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用意在獎勵犯人悔過自新,並使偵查機關容易明瞭犯罪的真相,不致牽連無辜,而且可以省掉為了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等。為此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貳、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

(二)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

【評論主題】20 甲於 2 月 1 日酒後騎機車遭警取締,檢察官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甲於 4 月 1 日又因相同原因,遭檢察官再次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8 月 1 日法院合併審理該二罪後,宣告前罪有期徒刑 3

【評論內容】

社會勞動條件:*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罪併罰執行刑未逾六個月)

*需經篩選評估

非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非難收矯正之效。

*折算標準:六小時折一日。

*履行期間:一年。

【評論主題】28 以下關於自首的描述,何者正確?(A)犯罪事實雖已發覺,但犯罪人是誰,偵查機關尚不知悉,如犯罪人向警察自承犯其罪,仍符合自首之要件(B)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者,法官判決時必須減輕其刑(C)自首必須

【評論內容】

壹、自首之意義: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用意在獎勵犯人悔過自新,並使偵查機關容易明瞭犯罪的真相,不致牽連無辜,而且可以省掉為了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等。為此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貳、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

(二)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

【評論主題】20 甲於 2 月 1 日酒後騎機車遭警取締,檢察官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甲於 4 月 1 日又因相同原因,遭檢察官再次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8 月 1 日法院合併審理該二罪後,宣告前罪有期徒刑 3

【評論內容】

社會勞動條件:*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罪併罰執行刑未逾六個月)

*需經篩選評估

非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非難收矯正之效。

*折算標準:六小時折一日。

*履行期間:一年。

【評論主題】25 下列那一項憲法規定或原則,並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指明的修憲界限?(A)國民主權原則(B)保障人民權利之規定(C)權力分立原則(D)增修條文前言有關「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等文字

【評論內容】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

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評論主題】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之 1 規定,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何種處罰?(A)罰鍰 (B)勒令歇業 (C)停止營業 (D)公布名稱

【評論內容】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1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為下列何種法律原則之適用?(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評論內容】第 3 條 

1.比例原則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n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2.目的原則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3.誠信原則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評論主題】42 依據警察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警察職權?(A)發佈警察命令 (B)使用警械(C)拘留之裁處 (D)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評論內容】第9條(警察之職權)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評論主題】5 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就集會遊行法之相關規定做出合憲與否之解釋,依該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係採事前許可

【評論內容】

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評論主題】37.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權之期間,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幾年內為之?(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評論內容】

第 121 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28 以下關於自首的描述,何者正確?(A)犯罪事實雖已發覺,但犯罪人是誰,偵查機關尚不知悉,如犯罪人向警察自承犯其罪,仍符合自首之要件(B)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者,法官判決時必須減輕其刑(C)自首必須

【評論內容】

壹、自首之意義: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用意在獎勵犯人悔過自新,並使偵查機關容易明瞭犯罪的真相,不致牽連無辜,而且可以省掉為了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等。為此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貳、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

(二)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

【評論主題】20 甲於 2 月 1 日酒後騎機車遭警取締,檢察官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甲於 4 月 1 日又因相同原因,遭檢察官再次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8 月 1 日法院合併審理該二罪後,宣告前罪有期徒刑 3

【評論內容】

社會勞動條件:*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罪併罰執行刑未逾六個月)

*需經篩選評估

非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非難收矯正之效。

*折算標準:六小時折一日。

*履行期間:一年。

【評論主題】8 下列所述何者屬於準中止犯?(A)甲殺 A 後離去,經路人報警送醫,A 免於死(B)甲殺 A 後,呼叫救護車前來救治,但在救護車抵達前,A 已被警送醫救治未死(C)甲殺 A 後,呼叫救護車前來救治,

【評論內容】

準中止犯:無論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成立的「中止犯」,都以「因中止行為而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前提。如果行為人行為後盡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誠摯努力,但最後結果卻仍然發生或者該結果之不發生係因被害人、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因素所致,此時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即欠缺必要的「因果關係」,無法成立「中止犯」,學說上稱此為「準中止犯」。例如甲槍擊乙後又將乙送醫急救,但乙仍傷重死亡。或如甲槍擊乙後本欲將乙送醫急救,但為路人丙先行一步將乙送醫急救因而活命。有關「準中止犯」,刑法第 27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已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即「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資料來源 :  天秤座法律網 ] 

【評論主題】1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 14 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評論內容】

28年上字第3242號

nn

共同正犯之要件,不僅以有共同行為為已足,尚須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刑法對於無責任能力者之行為,既定為不罰,則其加功於他人之犯罪行為,亦應以其欠缺意思要件,認為無犯意之聯絡,而不算入於共同正犯之數。

【評論主題】18 甲在擔任證人時,因為自己的記憶不清而在法庭上作出與事實不符之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不成立偽證罪,因為欠缺偽證故意(B)只要所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甲即可成立偽證罪(C)甲成立隱匿刑事

【評論內容】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主觀上必須具備「偽證故意」,而為本罪的行為,始構成本罪。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15 甲在值勤時,以所配警槍朝妻子 A 娘家住處開槍,藉以脅迫 A 與其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強制罪(B)甲成立傷害未遂罪(C)甲成立強制罪,並應依刑法第 134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D

【評論內容】

甲在值勤,所以是刑法第 134 條所規定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其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

【評論主題】20 甲見六歲女童在公園內玩耍,乃趨前與之說話,並給予糖果一包後,將之抱在身上坐於公園椅子上。隨後,又將女童裙子掀開將右手伸入女童內褲內,女童並未反抗。在二十公尺外冷眼旁觀的四十歲婦女,乃大聲斥喝:「

【評論內容】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n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n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n四、以藥劑犯之者。n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n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n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n八、攜帶兇器犯之者。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1 甲為刑事庭法官,經媒體披露其正辦理一重大案件。丙欲向甲行賄,打電話至甲家中,為甲之妻乙接聽。乙為貪財之人,乃向甲偽稱丙將償還借款,要甲下班後到丙家拿取,甲不疑有他,收受丙之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

公務員收賄罪是純正身分犯,故成立正犯必為公務員,故僅有甲可以討論公務員收賄罪,然甲無故意,無法成立犯罪。乙由於不具公務員身分,僅能討論共犯,但甲無罪,乙即無由成罪。

是這樣嗎

【評論主題】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行為之處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B)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與

【評論內容】

釋字第 689 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nnnn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