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下列所述何者屬於準中止犯?
(A)甲殺 A 後離去,經路人報警送醫,A 免於死
(B)甲殺 A 後,呼叫救護車前來救治,但在救護車抵達前,A 已被警送醫救治未死
(C)甲殺 A 後,呼叫救護車前來救治,但在救護車抵達前,A 已被路人送醫救治,卻仍因傷重致死
(D)甲殺 A 後,心生不忍迅速急救,但 A 仍然死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5714
統計:A(0),B(24),C(5),D(4),E(0)

用户評論

【用戶】大米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準中止犯:無論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成立的「中止犯」,都以「因中止行為而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前提。如果行為人行為後盡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誠摯努力,但最後結果卻仍然發生或者該結果之不發生係因被害人、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因素所致,此時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即欠缺必要的「因果關係」,無法成立「中止犯」,學說上稱此為「準中止犯」。例如甲槍擊乙後又將乙送醫急救,但乙仍傷重死亡。或如甲槍擊乙後本欲將乙送醫急救,但為路人丙先行一步將乙送醫急救因而活命。有關「準中止犯」,刑法第 27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已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即「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資料來源 :  天秤座法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