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於 2 月 1 日酒後騎機車遭警取締,檢察官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甲於 4 月 1 日又因相同原因,遭檢察官再次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8 月 1 日法院合併審理該二罪後,宣告前罪有期徒刑 3 月,後罪有期徒刑 5 月,該二宣告刑法院不得為下列何種判決?
(A)定應執行刑 7 月
(B)定應執行刑 7 月,並定易科罰金之標準
(C)定應執行刑 7 月,復定易服社會勞動之標準
(D)定應執行刑 7 月,復宣告緩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72727
統計:A(3),B(8),C(12),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大米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社會勞動條件:*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罪併罰執行刑未逾六個月)*需經篩選評估非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非難收矯正之效。*折算標準:六小時折一日。*履行期間: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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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社會勞動條件:*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罪併罰執行刑未逾六個月)*需經篩選評估非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非難收矯正之效。*折算標準:六小時折一日。*履行期間:一年。

【用戶】大米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社會勞動條件:*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罪併罰執行刑未逾六個月)*需經篩選評估非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非難收矯正之效。*折算標準:六小時折一日。*履行期間: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