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大米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收賄罪是純正身分犯,故成立正犯必為公務員,故僅有甲可以討論公務員收賄罪,然甲無故意,無法成立犯罪。乙由於不具公務員身分,僅能討論共犯,但甲無罪,乙即無由成罪。是這樣嗎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121條(不違背職務_)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122條:(違背職務)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121條(不違背職務_)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122條:(違背職務)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蔥仔!!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乙......只是貪財的婦人而已......等於你拿錢給路人甲花 沒有特定對價關係.....為何有罪....實際上 想想 陳xx的老婆 xx<===這題隱射意味很重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121條(不違背職務_)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122條:(違背職務)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蔥仔!!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乙......只是貪財的婦人而已......等於你拿錢給路人甲花 沒有特定對價關係.....為何有罪....實際上 想想 陳xx的老婆 xx<===這題隱射意味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