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殺害甫生產後之嬰兒,構成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甲就被訴事實,承認於分娩後基於羞愧之心,當場殺害剛出生的嬰兒,惟同時主張其於行為時,因長期受精神疾病的困擾,致不能辨識自己行為違法,無責任能力。本例情形,法院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之規定,踐行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A)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案件,且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B)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案件,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法院已踐行法定之告知及聽取程序
(C)不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D)不得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被告所犯雖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案件,惟因被告主張阻卻責任事由之抗辯,並非為有罪之陳述代號:1301頁次:12-6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1353
統計:A(33),B(57),C(83),D(191),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樓上寫得很好,借我轉貼用以記憶97台上210號判決:「惟此之所謂「有罪之陳述」,解釋上不僅包括對全部構成要件之承認,且須承認無何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事由存在,始足當之,倘遇有前述阻卻犯罪事由之抗辯,自難認係「有罪之陳述」,法院仍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用戶】Sam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謝謝樓上大大指點,重行思考獲得許多助益。不過題目所問為簡式審判,並非簡易判決;二來題旨甲的陳述應為「自白」無疑,但因涉及有責性評價上的疑慮,所以依照前述實務見解,並不符合273-1「有罪陳述」之要求。相對的,這樣的陳述,依449的文意,卻有可能開啟簡易判決程序!功力不深,但意見頗多,還請指正海涵!

【用戶】Chang Tin W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我覺得我還是把我的答案刪掉好了,以免讓人誤以為我說的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