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攜帶開山刀,侵入一住宅內,竊得財物一批,該批物品分屬住於其內之夫 A 之西裝、妻 B 之首飾及子 C 之筆電。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出於一個概括故意,在同一地點與同一時間,竊取數件分屬數人所有或持有之物,祇侵害一個財產監督權,應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B)甲所取走之數件物品,客觀上無法區辨其所具有之獨立性,故應包括地將其視為一體,不生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的問題
(C)甲所犯之行為同時具有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第 1、3 款之情形,應有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之適用
(D)甲祇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但於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出,理由欄並應引用加重條款,俾相適應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3545
統計:A(53),B(57),C(334),D(75),E(0)

用户評論

【用戶】WANG(移民已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69台上3945號判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如犯竊盜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竊盜行為只有一個,仍只成立一最,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但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

【用戶】2014505(考完試放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甲出於一個概括故意,在同一地點與同一時間,竊取數件分屬數人所有或持有之物,祇侵害一個 財產監督權,應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為何只有一個財產監督權?????? 線上測驗: /exam-103+%E5%B9%B4%E7%B6%9C%E5%90%88%E6%B3%95%E5%AD%B8%28%E4%B8%80%29%28%E5%88%91%E6%B3%95%E3%80%81%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E3%80%81%E6%B3%95%E5%BE%8B%E5%80%AB%E7%90%86%2918429-18429.htm#ixzz5FeBL2eHq

【用戶】張誇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應是以特別關係儘論一加重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