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3.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為予安置保護,應優先適用下列何法律?(A)入出國及移民法(B)人口販運防制法(C)兒童及少年福利法(D)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E)兒童及少

【評論內容】法規修正名子了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 內植晶片之護照,其晶片應存入下列何資料?①持照人填寫事項 ②資料頁記載事項 ③簽證紀錄 ④持照人影像(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②④ (D)③④

【評論內容】

護照條例第13條:內植晶片之護照,其晶片應存入「資料頁記載事項」及「持照人影像」。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適用於:

1.第二審(370) 2.第三審(通說實務) 3.再審(439) 4.非常上訴(447二項但)

【評論主題】13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人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A)懷胎 3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 2 個月 (B)未滿 12 歲之兒童(C)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D)經司法或其

【評論內容】第 38-1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評論主題】三、請說明車輛起迄點調查的目的與常用的調查方法有那些?(20 分)

【評論內容】第35條第三項第一款: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評論主題】三、請說明車輛起迄點調查的目的與常用的調查方法有那些?(20 分)

【評論內容】第35條第三項第一款: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評論主題】2 內植晶片之護照,其晶片應存入下列何資料?①持照人填寫事項 ②資料頁記載事項 ③簽證紀錄 ④持照人影像(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②④ (D)③④

【評論內容】

護照條例第13條:內植晶片之護照,其晶片應存入「資料頁記載事項」及「持照人影像」。

【評論主題】38 有關於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中之指紋之錄存方式,何者正確?(A)應以左手食指接受按捺 (B)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C)應以右手食指接受按捺 (D)應以左、右手拇指接受按捺

【評論內容】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方式如下:一、指紋: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左、右手食指有殘缺或傷病者,依拇指、中指、環指、小指之順序接受按捺,並由錄存人員註明手指名稱。但無手指,且經錄存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7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與實際之情形,加以酌減之,可酌減為幾年?(A)1 至 3 年 (B)1 至 4 年 (C)2 至 4 年 (D)3 至 4 年

【評論內容】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1條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男子於年滿十四歲之日起,至年滿十五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護照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給效期五年以下之護照。

【評論主題】38.關於不起訴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B)被告所在不明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C)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D)被告犯罪時,其

【評論內容】第 254 條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評論主題】38.關於不起訴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B)被告所在不明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C)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D)被告犯罪時,其

【評論內容】第 25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評論主題】39.非常上訴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A)法務部 (B)最高法院 (C)最高法院檢察署 (D)司法院大法官

【評論內容】第 441 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評論主題】29.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於下列何情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A)被告死亡 (B)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C)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D)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

【評論內容】第302條(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C)第303條(不受理判決1)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D)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A)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B)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評論主題】25.關於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法僅犯罪之被害人得提出告訴(B)其告訴應自犯罪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C)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及於他人(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

【評論內容】(A)第232條(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233條(獨立及代理告訴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B)第237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評論主題】25.檢察官起訴甲犯強盜罪,法院判處甲十年有期徒刑,並諭知沒收甲之犯罪工具土製手槍及西瓜刀,甲不服判決之刑度,乃上訴第二審,檢察官則未上訴,若二審法院亦認為甲犯強盜罪,則其判決不得諭知下列何種刑罰?(

【評論內容】第370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評論主題】12 某甲成年人,對於 7 歲以上 14 歲未滿之某乙,得其同意而為性交,某甲所為該當下列何罪名?(A)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B)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之對

【評論內容】99.7th1.未滿七歲:一律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2.七歲以上至未滿十四歲:(1)合意: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合意:第222條第1項第2款

【評論主題】1 下列何種處分非屬刑法規定之保安處分?(A) 監護處分 (B)禁戒處分 (C)限制出境 (D)強制治療

【評論內容】保安處分第86條(感化教育處分)

【評論主題】16 依行政程序法,具下列何種瑕疵之行政處分無法於訴願前補正,而屬自始無效?(A)須記明理由而未記明理由者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者 (D)須經

【評論內容】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評論主題】5 審判中對於證人的訊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證人由當事人聲請傳喚者,應由法院先行訊問 (B)證人在經當事人詰問後,法官原則上不得續行訊問 (C)對於證人的覆反詰問,以能發現實體真實為範圍 (D)

【評論內容】(A)第 166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B)第 166-6 條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C)第 166-5 條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

【評論主題】8. 甲在路上向乙女佯稱身上已無分文,希望乙能借錢供其買車票回家,甲見乙不為所動,突然動手拉扯乙的皮包,得手後逃逸無蹤,乙報警處理,警察發現甲曾以此手法騙取車錢。問甲成立何罪?(A)詐欺既遂罪 (B)

【評論內容】竊盜、搶奪與強盜最大差異在於行為,竊盜係以和平之手段而竊取;搶奪係以使用暴力乘人不備,不及抗拒而掠取,未至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而強盜係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使人不能抗拒而強取。

【評論主題】6. 下列有關「沒收」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違禁物之沒收限於犯罪行為人(B)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C)犯罪所得不含其變得之物(D)沒收標的物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逾刑法第 80 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

【評論內容】第40條之2(宣告多數没收者一併執行)*立法理由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適用於:

1.第二審(370) 2.第三審(通說實務) 3.再審(439) 4.非常上訴(447二項但)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並非起訴便宜原則之基礎理論?(A)相對原則 (B)比例原則 (C)平等原則 (D)訴訟經濟原則

【評論內容】起訴便宜原則之優缺點 (一) 優點:起訴便宜原則乃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以及有效合理分配訴訟資源的訴訟經濟原則之考慮,對於所有的犯罪,依其輕重之別,由檢察官依據實際情形決定是否提起犯罪之追訴。

【評論主題】13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人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A)懷胎 3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 2 個月 (B)未滿 12 歲之兒童(C)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D)經司法或其

【評論內容】第 38-1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評論主題】39 依現行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具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A)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B)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C)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

【評論內容】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評論主題】16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所謂之「相牽連之案件」?(A)數人共犯數罪者 (B)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C)一人犯數罪者 (D)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誣告罪者

【評論內容】(D)為追加起訴第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評論主題】31 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者,應符合下列何款條件?(A)已訂妥來程之機(船)票(B)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C)曾遭拒絕入境者可依免簽待遇入境(D)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

【評論內容】第 2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民國 (以下簡稱我國) 時申請簽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 (船) 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之停留期限。 三、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 四、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由外交部公告之。

【評論主題】10. 有關刑法學說上所謂之「使用竊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具備竊盜之故意(B)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C)欠缺竊取之行為(D)已有竊取行為,但僅屬未遂

【評論內容】但若是「使用竊盜」,也就是未經同意而借用他人之物並事後歸還,因為借用人沒有據為己有的想法,不會成立竊盜罪

【評論主題】6.甲將偷來的機車分解,並將引擎號碼部分磨滅並打上其他號碼。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A)偽造準私文書罪(B)變造準私文書罪(C)偽造私文書罪(D)變造私文書罪

【評論內容】66年台上字第1961號: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對其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 定,應以私文書論。第220條是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評論主題】36.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戶籍法規定其離婚登記之申請人為何者?(A)離婚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B)離婚時之證人為申請人(C)離婚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D)法院為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 34 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45.戶籍上出生登記,以下何者非法定申請義務人?(A)祖父母 (B)撫養人 (C)戶政事務所 (D)同居人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 29 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22.甲女為印尼籍家庭幫傭,依民國 101 年修正之就業服務法規定,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幾年?(A) 3 年 (B) 6 年 (C) 9 年 (D) 14 年

【評論內容】第52條(聘僱外國人期滿之申請展延)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家庭幫傭和家庭看護是不一樣的,題目是問家庭幫傭,累積年數應為12年,能加長到14年的只有第九款後段家庭看護。

【評論主題】2614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名額,以何種方式選出之?(A)總統遴選方式(B)全民普選方式(C)人民比例方式(D)政黨比例方式

【評論內容】憲增修第四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5 外國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最少應合法居留繼續幾年以上,始得申請歸化?(A)1年(B)3年(C)4年(D)5年

【評論內容】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評論主題】34.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如何處理?(A)應於廣播電視上公告周知(B)應舉行聽證(C)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D)應陳列於公共場所

【評論內容】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評論主題】15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有關行為人對於肇事之原因事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限於故意肇事與過失肇事(B)包含無過失肇事、過失肇事與故意肇事(C)僅限於過失肇事(D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一○二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三庭提議:某A駕駛汽車故意撞傷(死)某B後逃逸,應否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 採否定說。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死傷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蓋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若蓄意運用車輛以 為殺人或傷害人之犯罪工具,即應成立殺人或傷害罪,不應稱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 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 ...

【評論主題】24 甲攜帶開山刀,侵入一住宅內,竊得財物一批,該批物品分屬住於其內之夫 A 之西裝、妻 B 之首飾及子 C 之筆電。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出於一個概括故意,在同一地點與同一時間,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69台上3945號判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如犯竊盜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竊盜行為只有一個,仍只成立一最,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但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

【評論主題】21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護照簽證之敘述,何者錯誤?(A)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B)外國護照,為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C)簽證,指外

【評論內容】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5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

【評論主題】68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前後不一致時,如何確定其效力?(A)後釋示始具有效力(B)前釋示仍為完全有效(C)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經確定

【評論內容】釋字第 287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臺財稅字第七五三○四四七號函說明四:「本函發布前之案件,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確定者,不再變更;尚未確定或已確定而未繳納或未開徵之案件,應依本函規定予以補稅免罰」,符合上述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種處分為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A)授益處分 (B)確認處分 (C)形成處分 (D)下命處分

【評論內容】下命處分:課予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之行政處分。下命處分之特色:課予相對人義務,相對人如不履行,可強制執行。

【評論主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之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對於依法扣留之船舶或物品,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

【評論內容】行政罰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護照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應如何處理?(A)申請換發 (B)予以註銷 (C)處以罰鍰 (D)申請補發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有更新喔! 第 1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評論主題】三、請說明車輛起迄點調查的目的與常用的調查方法有那些?(20 分)

【評論內容】第35條第三項第一款: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評論主題】三、請說明車輛起迄點調查的目的與常用的調查方法有那些?(20 分)

【評論內容】第35條第三項第一款: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評論主題】32 受收容人違反收容處所應遵守事項者,收容處所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必要之處置。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之處置方式?(A)禁止會見 (B)禁止寫信 (C)禁打電話 (D)獨居戒護

【評論內容】有修法! 第 6 條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的,並擇取最小侵害之手段。

【評論主題】33.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為予安置保護,應優先適用下列何法律?(A)入出國及移民法(B)人口販運防制法(C)兒童及少年福利法(D)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E)兒童及少

【評論內容】法規修正名子了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一、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審理認有從事性交易。

【評論主題】甲開車時因行動電話突然響起,一時慌亂,從口袋裡取出電話,準備接聽之際,一個不留神,撞到 A停放在路邊的車輛,導致 A 車嚴重損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應承擔刑事責任。因甲有造成他人車輛毀損之結

【評論內容】第12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評論主題】上訴不可分中所稱有關係部分包括?(A)選項皆是(B)刑之量定與犯罪(C)執行刑與宣告刑(D)主刑與從刑

【評論內容】三、上訴不可分 所謂「上訴不可分」是指,「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訴348條第二項參照)所謂「有關係之部分」是指判決之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22上1058)。其情形如1、罪、刑與保安處分2、對於數罪中之一最上訴,其刑之執行部份3、主刑與從刑4、緩刑與犯罪及科刑5、刑之量定與犯罪6、訴訟程序7、對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一部犯罪事實上訴者。 

【評論主題】外國人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下列何者不屬其情形之一?(A)未經許可入國 (B)逾期停留、居留(C)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7日內出國仍未離境 (D)受我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評論主題】外國人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下列何者不屬其情形之一?(A)未經許可入國 (B)逾期停留、居留(C)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 7 日內出國仍未離境 (D)受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 38 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評論主題】有關撤銷或廢止外國人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之要件,下列何者為錯誤?(A)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B)喪失我國國籍 (C)取得我國國籍 (D)回復我國國籍

【評論內容】法條有增修。第 33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評論主題】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幾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A) 10 日 (B) 15 日 (C) 30 日 (D) 60 日

【評論內容】第 2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 二、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三、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改換居留簽證。

【評論主題】13.行政機關對於意圖自殺,非以公權力介入無法救護其生命者,得採取下列那一種措施?(A)扣留(B)拘提(C)管收(D)管束

【評論內容】(c)管收係指拘束債務人或有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職務之人(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言

【評論主題】3. ( ),江楓漁火對愁眠。

【評論內容】(B)文建會之行政命令(古跡指定的審查辦法規定:主管長官若指定古跡應說明理由)

【評論主題】3. 何謂直接游離輻射和間接游離輻射,請說明之?(10%)

【評論內容】有修法移民法第38條修法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常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

【評論主題】【題組】 ㈡運作工作原理。(5分)

【評論內容】第 161 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題組】⑵請根據你設計的資料庫寫出下列相對應的 SQL 查詢字串:(10 分) 1.在日期 D 來看內科且有拿藥的六十歲女性。 2.同一科看過兩次的病患姓名與對應醫生年資。

【評論內容】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二、請說明:【題組】⑴實作評量的目的、特徵及其優缺點。(20 分)

【評論內容】

正犯行為之縮減,根據共犯從屬性原則→依正犯所實施之輕罪處罰

正犯行為之逾越,教唆犯不用負責超過之部分

【評論主題】⑵請說明「完全隨機」(Completely Randomized)的意義為何?(8 分)

【評論內容】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評論主題】三、請說明車輛起迄點調查的目的與常用的調查方法有那些?(20 分)

【評論內容】第35條第三項第一款: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評論主題】五、請問一個工廠的生產型態從生產數量及產品種類多寡的觀點區分可以分成幾種?請每一種生產型態舉出一種例子說明。(15 分)

【評論內容】195保護法意為我國之貨幣人民幣非我國貨幣故以有價證券罪處斷

【評論主題】二、請舉例說明五個適用質性研究的條件。(25 分)

【評論內容】(B) 無須有白底黑字契約為必要,有民法規定(C)如實際上有其他同樣有負扶助養育義務之人為養育保護行為,則行為人不成罪

【評論主題】【題組】(七)怎麼推測該系外行星離太陽的距離?

【評論內容】罰預備犯之條文內亂

【評論主題】【題組】9. 「杳」無音信

【評論內容】未必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例如:在人來人往處試射槍枝,明知可能會擊斃來往行人,但試射者認為如果有人被打中而死算他倒楣,仍然試射,而擊斃某人,則以故意論,以殺人罪論處。

【評論主題】鯨魚救助同伴,集體壯烈犧牲  鯨魚是世界上有史以來最大的動物。一隻長成的藍鯨,體長有三十公尺,體重達一四○噸(大約是二五○○個成人體重之和),心臟的大小相當於一頭牛,舌頭比一隻大象還重。即使拿龐大的雷

【評論內容】(B)第 58 條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評論主題】三、請分別說明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之目的、適用時機及災害規模分級分別為何?(25 分)

【評論內容】行政罰的功能是為了維持行政上的秩序,為了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之人民科以. 制裁,因此行政罰又稱為「秩序罰」

【評論主題】6. 「蓊」鬱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27條第一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評論主題】6. I want to e ce bungie jumping some other day because it’s the most exciting activity in the world

【評論內容】甲女殺害其一歲之幼子,則:(A)甲犯普通殺人罪 原因很簡單,1.刑法中並沒有殺害直系血親卑親屬罪2.要成立生母殺嬰罪要在甫生產完後五天為標準

【評論主題】8.五「ㄍㄨˇ」大夫:

【評論內容】傷害罪不罰未遂,所以乙是傷害未遂,傷害罪不罰未遂,乙無罪。甲是傷害未遂的教唆犯,傷害罪不罰未遂甲也無罪所以結論是兩者都不罰。

【評論主題】4.「拈」花惹草:

【評論內容】條件因果是反面敘述,而相當因果是正面敘述

【評論主題】拘束債務人之身體於一定場所,以督促其履行債務,屬於下列何者?(A) 拘提 (B) 羈押 (C) 拘役 (D) 管收

【評論內容】(A)拘提:於一定期間內,強制受拘提人到一定處所接受訊(詢)問之處分。(D)管收:拘束債務人之身體自由,目的在於間接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之措施。

【評論主題】【題組】⑷ Um médico jamais deve-se colocar na posição do juiz, dando ao paciente de dias, semanasou mese

【評論內容】第 4 條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評論主題】一、何謂交通設計(TrafficDesign) ?試説明其意義及目標。(25分)

【評論內容】第5條(補充法)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第6條(特別法)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先用特別法,再來是國賠,最後為民法(因為是補充法)

【評論主題】二、甲有一地,本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下稱系爭地),並依據土地稅法第 19條前段規定,適用「千分之六」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率在案。嗣後,系爭地因故未做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惟稅捐稽徵機關仍對

【評論內容】(C)委辦事項: 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A)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B)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評論主題】【題組】 ⑵損失發展係數(Loss Development Factor)

【評論內容】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1.得被害人承諾2義務衝突

【評論主題】一、請說明國際關係理論中之「現實主義」與「自由主義」的主要主張,(15 分)並請說明這兩項理論和談判的相關性。(10 分)

【評論內容】第 86 條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評論主題】五、園藝作物提早上市通常可搶得商機,請說明提早作物開花或結果的方法,並各舉一例。(20 分)

【評論內容】政務官的特性:1、政務官以制定或參與政策為任務。2、政務官不以學歷及考試為資格要件,故無任用資格之限制。3、政務官身分不受法律保障。4、無退休制度之適用。5、政務官無升遷制度。

【評論主題】一、試說明通用土壤流失公式(The Universal Soil Loss Equation, USLE)在估算土壤沖蝕時之限制。(20 分)

【評論內容】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休、降、記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