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移民已上榜)】評論
第52條(聘僱外國人期滿之申請展延)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家庭幫傭和家庭看護是不一樣的,題目是問家庭幫傭,累積年數應為12年,能加長到14年的只有第九款後段家庭看護。
【Blue77708】評論
家庭幫傭是12年家庭看護是14年
【@@】評論
應該改題目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