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 Chia Ke】評論
D→國籍法§15II規劃人即隨同規劃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回復國籍之規定
【@@】評論
依第十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二、為外國人之配偶。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n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