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3 依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護照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普通護照之說明,何者錯誤?(A)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B)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之申請人,由

【評論內容】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104年12月30日外交部訂定發布;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第7條第一項三、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六個月之護照,並加註本護照之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7347&ctNode=715&mp=1

【評論主題】4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可擔任下列何項公職?(A)各部政務次長 (B)村長 (C)鄉長 (D)空軍上校

【評論內容】"將官"為國軍官等→包含  一級上將、二級上將、中將、少將,D空軍上校→屬於"校官"官等

【評論主題】46.依國籍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逾期居留雖不符合法定居留之要件,但以下何情形可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A)逾期居留期間 40 日以內 (B)逾期居留期間未達 30 日(C)逾期居留期間 50 日以內

【評論內容】國籍法施行細則§6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或三年以上」→原則: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或三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例外: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

【評論主題】43.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國籍法申請喪失我國國籍?(A)為外國籍生父認領者 (B)父無可考,母為外國人者(C)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D)父已死亡,母為外國人者

【評論內容】國籍法§11i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評論主題】35.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戶口清查之區域及期間,由下列何者定之?(A)內政部 (B)直轄市、縣(市)政府(C)各戶政事務所 (D)行政院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第二十三條  戶口清查之區域及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評論主題】14.有關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B)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得逕行核發(C)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D)依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

【評論內容】第五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但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發。

【評論主題】40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B)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準用行政中立法之規定。(C)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

【評論內容】§5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6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17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評論主題】因精神障礙致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如經法院為相關宣告者,應為下列何種登記?(A)監護登記 (B)輔助登記 (C)行使負擔登記 (D)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監護宣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輔助宣告: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顯有不足

【評論主題】矯正機關收容人,如有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戶籍,逕為遷至何處所?(A)中央政府所在地 (B)該戶政事務所 (C)矯正機關 (D)遷出前之警察機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50條全戶遷離戶籍地未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一般人民→遷至戶政事務所矯正機關收容人→遷至矯正機關

【評論主題】2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何者同意任命之?(A)立法院(B)監察院(C)國民大會(D)司法院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六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