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苙苙】評論
第 66-1 條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慈悲喜捨】評論
自104年4月2日起可向任一戶所申請核發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自104年4月2日起可向任一戶所申請核發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一、申請人: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二、規費:證明書規費以張數計算,1張新臺幣15元。 三、資料處理方式及處理天數: (一)戶政電腦化後:於86年9月30日後如當事人曾辦理結婚、離婚、遷徙及姓名更改登記,原則以當日申請當日核發為原則,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2個工作天內核發證明書。 (二)戶政電腦化前:1.因查核結(離)婚或姓名更改相關戶籍登記補登資料,原則於申請後3個工作天內核發證明書,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
【Yin Chia Ke】評論
申請結婚登記→不可書面委託(原則)申請結婚證明書→可書面委託
【添丁】評論
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