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六條(出生登記)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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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六條(出生登記)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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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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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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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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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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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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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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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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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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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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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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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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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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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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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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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評論主題】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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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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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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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評論主題】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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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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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評論主題】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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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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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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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評論主題】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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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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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長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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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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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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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評論主題】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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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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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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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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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評論主題】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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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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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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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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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評論主題】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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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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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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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六條(出生登記)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評論主題】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六條(出生登記)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六條(出生登記)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評論主題】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六條(出生登記)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評論主題】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村(里)長者,應由下列何機關免除其公職?(A)立法院 (B)內政部 (C)縣政府 (D)鄉(鎮、市、區)公所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二十條(取得外國國籍公職人員之免職及例外)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 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 ,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評論主題】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5 人民拒絕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 (B)2,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 (C)3,000 元以上9,000 元以下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七十五條(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六條(為不實申請之處罰)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七條(拒絕接受戶口調查之處罰)
無正當...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39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由何機關查明更正?(A)任一戶政事務所 (B)居住地戶政事務所(C)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D)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 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評論主題】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下列何機關申請?(A)內政部 (B)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C)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D)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內容】戶籍法 第六十三條(戶口名簿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之辦理機關)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幾次為限?(A)1次 (B)2次 (C)3次 (D)4次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 第八條(改姓、冠姓)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印鑑證明申請書,保存年限為多久?(A)5年 (B)10年 (C)永久 (D)20年
【評論內容】印鑑證明申請書(10年)
【評論主題】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A)十歲 (B)十二歲 (C)十四歲 (D)十五歲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六條(出生登記)
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評論主題】37 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戶籍登記排列次序,何者正確?(A)寄居人、收容人、受僱人、其他成員 (B)寄居人、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C)受僱人、收容人、其他成員、寄居人 (D)收容人、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評論主題】40 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戶長有變更時,應由何人繼為戶長?(A)法定代理人 (B)長男 (C)長女 (D)最年長者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評論主題】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下列何機關申請?(A)內政部 (B)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C)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D)任一戶政事務所
【評論內容】戶籍法 第六十三條(戶口名簿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之辦理機關)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幾次為限?(A)1次 (B)2次 (C)3次 (D)4次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 第八條(改姓、冠姓)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18 有關出生地認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B)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C)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
【評論內容】第20條(初次申請戶籍登記出生地之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評論主題】28 小明之中華民國國籍被撤銷,其已設立之戶籍,應辦理下列何種登記?(A)廢止登記 (B)撤銷登記 (C)變更登記 (D)更正登記
【評論內容】撤銷登記之意義:(一)指因登記之事項有法律上之瑕疵,以致有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之情形,而由有撤銷權者申請將登記事項撤銷,回復到未登記前之狀態,例如:結婚撤銷、遷入撤銷、死亡宣告撤銷…等。(二)依據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一般而言,撤銷登記,應記載原登記事項、應登記事項、撤銷之原因及日期。…參考自「國籍與戶政(戶籍)法規/劉秀 編著2015」
【評論主題】【題組】 ⑵試分別針對 x1 ≥0, x2 ≥0, …, xk ≥0 和 x1 ≥a1, x2 ≥a2, …, xk ≥ak 兩種情況,求出方程式x1 +x2 +…+xk =r 的非負整數解(x1,
【評論內容】謝謝 1F 提供資料!謝謝你!
【評論主題】18 有關出生地認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B)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C)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
【評論內容】第20條(初次申請戶籍登記出生地之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評論主題】28 小明之中華民國國籍被撤銷,其已設立之戶籍,應辦理下列何種登記?(A)廢止登記 (B)撤銷登記 (C)變更登記 (D)更正登記
【評論內容】撤銷登記之意義:(一)指因登記之事項有法律上之瑕疵,以致有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之情形,而由有撤銷權者申請將登記事項撤銷,回復到未登記前之狀態,例如:結婚撤銷、遷入撤銷、死亡宣告撤銷…等。(二)依據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一般而言,撤銷登記,應記載原登記事項、應登記事項、撤銷之原因及日期。…參考自「國籍與戶政(戶籍)法規/劉秀 編著2015」
【評論主題】【題組】 ⑵試分別針對 x1 ≥0, x2 ≥0, …, xk ≥0 和 x1 ≥a1, x2 ≥a2, …, xk ≥ak 兩種情況,求出方程式x1 +x2 +…+xk =r 的非負整數解(x1,
【評論內容】謝謝 1F 提供資料!謝謝你!
【評論主題】49 依據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下列地址寫法何者正確?(A) 104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7 號 5 樓(B) 104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7 號五樓(C) 104 臺北市中
【評論內容】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之【阿拉伯數字】
用語類別
用 法 舉 例
代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
ISBN 988-133-005-1、M234567890、附表(件)1、院臺秘字第0930086517號、臺79內字第095512號
序數
第4屆第6會期、第1階段、第1優先、第2次、第3名、第4季、第5會議室、第6次會議紀錄、第7組
日期、時間
民國93年7月8日、93年度、21世紀、公元2000年、 7時50分、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520就職典禮、72水災、921大地震、911恐怖事件、228事件、38婦女節、延後3週辦理
電話、傳真
(02)3356-6500
郵遞區號、門牌號碼
...【評論主題】18 有關出生地認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B)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C)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
【評論內容】第20條(初次申請戶籍登記出生地之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評論主題】15 有關遷入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由他鄉遷入 4 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B)持我國護照入境達 2 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C)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申請回復經核准,應為遷入登記(D)
【評論內容】第 十 六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第 十 七 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評論主題】16 有關遷徙登記類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遷徙登記的類型包括:遷出登記、遷入登記及住址變更登記(B)遷入及遷出登記,指由一鄉遷出、遷入他鄉,且時間須持續 3 個月以上(C)住址變更登記,指變更
【評論內容】第18條(住址變更登記義務) 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13 有關遷出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遷出原鄉 4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B)因服兵役、國內就學而離開原鄉,應為遷出登記(C)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D)出境 1 年以上者,應
【評論內容】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條第4項規定,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又同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謹提供參考,我愛你、對不起、請原諒我、謝謝你。】
【評論主題】11 依戶籍法本文之規定,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依那一個法律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A)原住民族基本法 (B)原住民戶籍法 (C)原住民身分法 (D)原住民保障法
【評論內容】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民族別登記申請須知表
【評論主題】7 有關身分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確定人民的身分,無涉法律關係 (B)在 12 歲以下國民,無論出生地,應為出生登記(C)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D)收認義子(女),應為
【評論內容】第14條(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謹提供參考,我愛你、對不起、請原諒我、謝謝你。零極限四句『清理』關鍵語】
【評論主題】9 有關輔助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須經社會福利機關為輔助宣告(B)須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C)受輔助宣告人辦理印鑑登記
【評論內容】民法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評論主題】9 有關輔助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須經社會福利機關為輔助宣告(B)須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C)受輔助宣告人辦理印鑑登記
【評論內容】受輔助宣告人得否自行辦理戶籍登記或證明文件?受輔助宣告人僅民法第15條之2各項重要法律行為須 經輔助人同意外,其餘之法律行為不因輔助宣告而受影 響,因此,受輔助宣告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業務時,應 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摘錄網址 http://www.htaiping.taichung.gov.tw/print_taiping.asp?theme=20&filex=15 太平區戶政
【評論主題】37 有關國民身分證作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國民身分證之效用及於全國(B)持證人除死亡或喪失國籍應予撤銷外,永久使用(C)國民身分證無隨身攜帶之義務,非依法律亦不得扣留(D)國民身分證為行使權
【評論內容】第五十六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評論主題】32 有關戶籍登記法定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60 日內為之(B)出生登記最遲應於 90 日內為之(C)違反登記之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者,應受罰金之科處(
【評論內容】
項目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判決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間
30日內
60日內
3個月又30日內
【評論主題】29 依戶籍法本文之規定,已成年原住民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時,以下列何者為申請人?(A)原住民之法定代理人 (B)原住民本人 (C)原住民之父母 (D)原住民之戶長
【評論內容】第34條之1(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申請人)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或變更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27 有關認領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一般認領,須提供生父認領同意書(B)判決認領,須提供生父認領同意書及法院確定判決(C)被認領人不得改姓(D)認領登記之申請人,須由認領人自行為申請,不得由
【評論內容】認領登記申請人:一、認領人。二、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前項申請時)。三、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為限)。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一、子女姓氏約定書。二、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生父母戶籍謄本。三、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四、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摘錄網址 http://www.ychbo.gov.tw/30400e07.html 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
【評論主題】13 有關遷出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遷出原鄉 4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B)因服兵役、國內就學而離開原鄉,應為遷出登記(C)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D)出境 1 年以上者,應
【評論內容】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26條第6款規定,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評論主題】6 認領非婚生子女,應為下列何種登記?(A)監護登記 (B)認領登記 (C)領養登記 (D)收養登記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7條(認領登記義務) 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評論主題】35 下列關於民眾申請結婚證明書之敘述,何者正確?(A)本人須向結婚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B)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C)本人與配偶須同時到戶政事務所申請 (D)證明書格式,由地
【評論內容】自104年4月2日起可向任一戶所申請核發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自104年4月2日起可向任一戶所申請核發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一、申請人: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二、規費:證明書規費以張數計算,1張新臺幣15元。 三、資料處理方式及處理天數: (一)戶政電腦化後:於86年9月30日後如當事人曾辦理結婚、離婚、遷徙及姓名更改登記,原則以當日申請當日核發為原則,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2個工作天內核發證明書。 (二)戶政電腦化前:1.因查核結(離)婚或姓名更改相關戶籍登記補登資料,原則於申請後3個工作天內核發證明書,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
【評論主題】28 小明之中華民國國籍被撤銷,其已設立之戶籍,應辦理下列何種登記?(A)廢止登記 (B)撤銷登記 (C)變更登記 (D)更正登記
【評論內容】撤銷登記之意義:(一)指因登記之事項有法律上之瑕疵,以致有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之情形,而由有撤銷權者申請將登記事項撤銷,回復到未登記前之狀態,例如:結婚撤銷、遷入撤銷、死亡宣告撤銷…等。(二)依據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一般而言,撤銷登記,應記載原登記事項、應登記事項、撤銷之原因及日期。…參考自「國籍與戶政(戶籍)法規/劉秀 編著2015」
【評論主題】42 小明是外國人現年 16 歲,其養父母為我國人,小明欲申請歸化,其合法居留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必須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滿 3 年 (B)必須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滿 5 年(C)必須合法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四條(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3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評論主題】40. 「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的類型,不包括下列何者?(A)普通型 (B)完全型 (C)技術型 (D)綜合型
【評論內容】高級中等教育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第 五 條 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為主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種說明比較貼切「翻轉教室」的意涵?(A)學生採用遊戲學習新知 (B)學生運用平版電腦尋找資料(C)教師採用資訊融入教學 (D)學生課前預習課中討論
【評論內容】「翻轉教室」(flipped classroom)跟傳統的「老師白天在教室上課,學生晚上回家做作業」的方式正好相反,是「學生先回家看教師預先做好的課程內容,而後再到課堂上做討論或做作業」。
【評論主題】36.依照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有關特殊教育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B)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C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9 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轉載『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136&KeyWordHL=%E7%89%B9%E6%AE%8A%E6%95%99%E8%82%B2&StyleType=1』【謹供參考,敬祝 喜悅自在 順心安康】
【評論主題】27.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帅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A)40人 (B)50人 (C)60人 (D)80人 之上限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80564號 主旨:所詢有關幼兒園室內活動室空間區隔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3年7月18日高市教幼字第10335013600號函。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 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 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明定不同年齡幼兒其班級人數之上限,合先敘明。 三...
【評論主題】15.小剛喜歡電腦遊戲,而金錢可以買遊戲軟體。如果媽媽以發獎金做為鼓勵小剛用功的誘因,此時獎金的性質為何?(A)負增強物 (B)次級增強物 (C)活動增強物 (D)原級增強物
【評論內容】普氏原則(Premack’s principle)就是給予次級增強物類型中的活動兩種,一種是較喜歡的活動(如玩飛機),另一種是較不喜歡的活動(如讀書),利用個人較喜歡的活動,來增強較不喜歡的活動。例如:學生喜歡玩飛機模型,而不喜歡讀書,則可告訴他好好讀書,就可以玩飛機,如此可以增加讀書行為。這就是普氏原則的運用。物的喜好,進而用不同的方式鼓勵學生學習。【謹供參考,敬祝 喜悅自在 順心安康】
【評論主題】10.小明原先只會用一隻手抓球,但現在在他面前的是一顆大皮球所以用兩隻手來捧皮球,依 Piaget 之觀點,小明是運用到何種方式以擴展基模 (A)同化 (B)調適 (C)組織 (D)涵化。
【評論內容】
名詞解釋
1.assimilation同化、accommodation調適、equilibration平衡
‧ 適應(adaptation):皮亞傑認為智力是一種生命適應的形式,而皮亞傑所謂的「適應」是指個體的認知結構或基模因環境限制而主動改變的心理歷程(張春興,1997)。也就是說雖然智力的內容、結構會因為個體的發展而有了質量上的改變,但是個體與環境接觸後,因為環境限制而主動產生改變的機制本身卻是不變的。
個體適應時,將因環境的需要而產生兩種彼此互補的心理歷程。
‧ 同化(assimilation):指個體運用其既有基模處理所面對的問題;即是將新遇見的事物吸納入既有基模之內,亦是既有知識的類推運用。如果吸納的結果,兒童發現既有基模仍然適合,...
【評論主題】10.小明原先只會用一隻手抓球,但現在在他面前的是一顆大皮球所以用兩隻手來捧皮球,依 Piaget 之觀點,小明是運用到何種方式以擴展基模 (A)同化 (B)調適 (C)組織 (D)涵化。
【評論內容】
一、涵化 (Acculturation):係指文化變遷過程之廣義類型,其所涉及之文化結果有:(一) 至少涉及兩種不同文化接觸互動的結果。(二) 涵化可以於過程開始之時,作為一基線。一般公認的定義係指兩個文化彼此發生密切接觸的過程,其結果則是這兩個文化的相同性日益增加,在這個定義背後兩個主要觀念分別是,以涵化為一種過程且是兩種文化的全部相遇 (王雲五2000)。
二、同化 (Assimilation):人類學界中,同化與涵化常交替使用。有學者主張同化是涵化的一個面;有學者主張同化為涵化的一種功能,係以別的文化來整個取代本群體原有文化所造成的涵化結果。人類學家基於公平及道德感下常駁斥同化,在民族學中,文化融合的概念已取代了同化的概念 (王雲...
【評論主題】45.依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之規定,每學年開學後幾週內,班級教師應協助成立班級家長會,並提供其相關資訊? (A)一週 (B)二週 (C)三週 (D)沒有規定
【評論內容】第6條 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一、學校校務經營計畫。二、班級或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評量方式及標準。三、學校年度行事曆。四、學校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及其相關事項。五、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六、其他有助學生學習之資訊。家長得請求前項以外與其子女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或學校不得拒絕。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班級教師應協助成立班級家長會,並提供其相關資訊。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學校應協助成立全校家長代表大會,並提供相關資訊,以協助成立家長委員會。前項學生家長資訊之提供,其涉及家長個人資料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徵得該家長書面同意。【謹供參考,敬祝 喜悅自在 順心安康】
【評論主題】43.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學齡兒童入學年齡如何計算?(A)以入學當年度八月一日滿六歲者 (B)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C)以入學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滿六歲者 (D)以入學當年度七月一日滿六歲
【評論內容】第 8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強迫入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謹供參考,敬祝 喜悅自在 順心安康】
【評論主題】42.依據「教師法」,下列何者既為教師權利亦為教師義務?(A)擔任導師 (B)從事進修、研究(C)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D)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評論內容】教師法(民國103年06月18日修正)第四章權利義務第16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
【評論主題】37.依照教師法之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A)七日 (B)十日
【評論內容】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14-1 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謹供參考,敬祝 喜悅自在 順心安康】
【評論主題】32.依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A)教育部 (B)各級學校 (C)行政院 (D)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評論內容】教育基本法 第10條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巿、縣 (巿) 政府定之。【謹供參考,敬祝 喜悅自在 順心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