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有關輔助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經社會福利機關為輔助宣告
(B)須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
(C)受輔助宣告人辦理印鑑登記或證明,非民法第 15 條之 2 所列行為或法院指定情事,自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本人自行辦理即可
(D)受輔助宣告者,須為輔助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7072
統計:A(799),B(26),C(266),D(6),E(0)

用户評論

添丁】評論

戶籍法第十二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是法院沒錯。

慈悲喜捨】評論

受輔助宣告人得否自行辦理戶籍登記或證明文件?受輔助宣告人僅民法第15條之2各項重要法律行為須 經輔助人同意外,其餘之法律行為不因輔助宣告而受影 響,因此,受輔助宣告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業務時,應 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摘錄網址 http://www.htaiping.taichung.gov.tw/print_taiping.asp?theme=20&filex=15 太平區戶政

慈悲喜捨】評論

民法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