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有關分(合)戶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B)分(合)戶登記的類型包括:分立新戶、全戶合入他戶、部分合入他戶
(C)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分合戶,應至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D)遷入他戶者,無論遷入地與原戶籍地址是否為同一,一律為遷入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9704
統計:A(15),B(100),C(97),D(882),E(0)

用户評論

Onion Guo】評論

D. 遷入地與原戶籍地址 --- 分(合)戶

SIKYN】評論

可參考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戶政業務小精靈」有助釐清觀念:https://canet.civil.taipei/household/?post_type=hhregister&p=232遷徙登記及同址分(合)戶登記請問您的需求是屬於以下哪種呢?要在同一個地址另外成立一個戶口(同址分戶)要在同一個地址的兩個合併成一個戶口(同址合戶)要從其他區(縣市)將戶口遷來本區(遷入登記)要在本區進行戶口遷徙異動(住址變更)

Pearl Wei】評論

C→分(合)戶都是同一地址,所以是戶籍地也是現住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