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評論
戶籍法§14第一項
【Flora】評論
(A)登記,具有法律效力(B)戶籍法第六條
【慈悲喜捨】評論
第14條(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謹提供參考,我愛你、對不起、請原諒我、謝謝你。零極限四句『清理』關鍵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