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 Yu Lin】評論
第八條 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
【要加油】評論
請問幼稚園現在規定每班上限是幾個孩子呢?
【慈悲喜捨】評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80564號 主旨:所詢有關幼兒園室內活動室空間區隔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3年7月18日高市教幼字第10335013600號函。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 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 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明定不同年齡幼兒其班級人數之上限,合先敘明。 三...
【▁▃▅體雀兒▅▃▁】評論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 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 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