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來幫我打氣】評論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 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後定之。
【慈悲喜捨】評論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9 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轉載『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136&KeyWordHL=%E7%89%B9%E6%AE%8A%E6%95%99%E8%82%B2&StyleType=1』【謹供參考,敬祝 喜悅自在 順心安康】
【宋友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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