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悲喜捨】評論
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14-1 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謹供參考,敬祝 喜悅自在 順心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