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依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
(A)教育部
(B)各級學校
(C)行政院
(D)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1903
統計:A(411),B(340),C(40),D(2566),E(0)

用户評論

慈悲喜捨】評論

教育基本法 第10條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巿、縣 (巿) 政府定之。【謹供參考,敬祝 喜悅自在 順心安康】

▁▃▅體雀兒▅▃▁】評論

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巿、縣 (巿) 政府定之。